商标 - galileolaw.de

商标是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一种显著性标识。

商标可以用以下符号指定。

  – TM(指未注册的商标,即用于推广或品牌商品的商标)。

  – SM(指未注册的服务商标,即用于推广或品牌服务的商标)。

  – ®(用于注册商标)。

在商标注册时应当依据尼斯分类进行申报。尼斯分类(NCL)由《尼斯协定》建立,是一种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类划分为45个商标类别(1至34涵盖商品,35至45涵盖服务)。除此以外,《维也纳协定》成员国的商标局还会根据维也纳分类(VCL)对由图形要素构成或带有图形要素的商标进行分类。

  1. 德国商标

在德国,注册商标由德国专利商标局(GPTO)管理。

德国商标可以由任意符号(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颜色或颜色组合、包含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的三维立体形状等)组成,只要这些符号可以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值得一提的是,在德国商标保护不一定要通过注册获得,还可以通过使用获得的商标保护,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该标识必须在商业中进行使用 并且通过使用;2.该标识在相关公众中获得所谓的“公众认同” 。

如果商标申请经审查后被认为满足法定的形式要求、且没有因绝对驳回理由被驳回(如拟申请商标对于部分或全部拟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而言是不具有显著性特点、是描述性的或是通用性名称等),那么申请的商标就会被注册公告。德国商标的初始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十年。但可任意续展。

德国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其他在先商标权人(包含其他商业标识权人)认为公告的注册商标与自己的在先商业标识之间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存在混淆危险,则可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针对该注册商标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异议。如果异议成功,则注册的德国商标将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被删除。如果异议失败,则异议请求人的异议请求会被驳回。

  • 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覆盖了一个拥有超过4.5亿消费者的市场。欧盟商标仅能通过注册获得,需向位于西班牙阿里坎特的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递交申请,并由其授予权利证书。

欧盟商标可以由任意能在欧盟商标登记簿中呈现的任意符号(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或声音)组成,只要这些符号可以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且其呈现方式能够让主管当局和公众清楚明确地确定赋予权利人保护的主题。

欧盟商标在整个欧盟(27个成员国)境内具有同样效力,极大简化了申请流程,但它具有单一性,只能针对整个欧盟全境被注册,转让或放弃或被宣告无效,或被禁止使用。

欧盟商标的另一个优势是费用,因为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的初始费用比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单独提出申请要少得多。就申请而言,使用欧盟商标的经济优势随着申请人使用或拟使用其商标的成员国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如果申请人只想在少于三或四个成员国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则应考虑在这些国家单独申请注册而不是申请欧盟商标。

在递交欧盟商标申请后,欧盟知识产权局需对申请人递交的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如果审查没有发现问题或所发现的问题已经被更正,申请商标就会被公布。在申请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其他在先商标权人(包含其他商业标识权人)认为公告的申请商标与自己的在先商业标识之间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存在混淆危险,则可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该申请商标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异议。这样看来,欧盟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增加了第三方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当欧盟商标申请被驳回,可以通过将申请转换为一个或多个国家的申请来挽救局面,但申请人无法收回提交欧盟商标申请的费用。 欧盟注册商标的初始保护期限为十年,每经过十年都可以进行续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