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 - galileolaw.de

实用新型法与专利法所赋予权利人的权利非常相似,但更适合于可能被认为是 “小发明 “的东西。

和中国一样,在德国技术发明也可以通过实用新型(Gebrauchsmuster)得到保护, 但不包括方法发明(比如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测量步骤等)、动植物品种等。和发明专利不同,德国实用新型的最长保护期限为10年。需要分三次缴纳维持费,以维持实用新型的有效性,分别为从申请日起计算的第4-6年、第7-8年、第9-10年。

德国实用新型也应该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当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属于现有技术时,则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包含了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书面公开的所有知识或在德国境内通过使用被公众知晓的所有知识。也就是说,口头公开或是在境外使用并不会影响德国实用新型的申请。另外,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六个月内的书面公开或使用,如果源于申请人或其前权利人,也不构成现有技术。

除了以上的优势以外,相对于发明专利,德国实用新型还有费用少 、注册快的优点。因为在申请递交之后,德国专利商标局只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展开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