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 galileolaw.de

专利是针对技术领域的发明的知识产权。专利需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当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时,则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包含了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通过书面或口头描述、使用或其它方式使公众可以知晓的所有知识。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现有技术显而易见得到发明时,则发明具有创造性。

授予专利的程序、对申请人(专利权人)的要求以及专有权的范围在不同国家根据其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而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科学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外形的美观设计,思想活动、游戏、商业活动的计划、规则和方法,计算机程序等等通常不得授予专利。

  1. 德国专利

德国专利的申请途径有:

  • 直接申请——直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包括巴黎公约途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通常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 请求书
  • 发明人信息;申请人和发明人不一致时,请注明权利是如何从发明人转移到申请人的(职务发明、继承或根据合同)
  • 申请文件的德文翻译 (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如有)以及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 要求优先权时,还需要提交在先申请的时间、国家、案号,以及在先申请文件的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证明)
  • PCT进入德国——国际申请(PCT申请)进入德国国家阶段(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

通常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 请求书
  • 发明人信息;申请人和发明人不一致时,需要注明权利是如何从发明人转移到申请人的(职务发明、继承或根据合同)
  • PCT申请的德文翻译;在对PCT申请文件有修改的情况下,既要提供原始PCT申请文件的翻译,也要提供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翻译

德国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要求优先权时自最早优先权日)18个月后给予公开。发明技术从公开到授权之间的这个阶段,虽然申请人无法获得专利保护,但是可以申请临时保护,它的作用是向潜在的侵权人提供警告,如果专利被授予,他们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

在申请日起七年之内,申请人或任何第三方(该第三方并非审查程序参与方)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实质审查请求。

在实质审查阶段,德国专利商标局主要围绕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以及申请文件对发明的披露是否清楚等来进行审查。针对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对审查意见进行评论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在德国专利商标局认为申请符合实质授权条件时,会发出授权裁定书。德国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从申请日第三年起,每年需要缴纳年费以维持(还未授权的)专利申请或(已授权的)专利的有效性。缴纳年费的期限截止日期为(国际)申请日所在月的月末。

  • 欧洲专利

专利的申请途径有:

  • 直接申请: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包括巴黎公约途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通常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 请求书
  • 发明人信息;申请人和发明人不一致时,权利是如何由发明人转移到申请人的(职务发明、继承或根据合同)
  • 申请文件,为英、德、法任意一种语言;也可以以任意语言提交申请文件,然后在提交申请的两个月内补交英、德、法任意一种语言的翻译
  • 要求优先权时,申请人需要提供DAS接入码请求欧洲专利局通过DAS调取优先权证明文件或递交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形式审查通过后,如果申请没有出现单一性的问题,欧洲专利局检索部门将对递交的申请进行检索并作出检索报告( EESR: 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该报告包含发明的可专利性意见,即对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实质性授权条件(单一性、清楚性、新颖性、创造性等)的详细评述。

 收到欧洲检索报告后,如果申请人决定继续申请程序,则必须在欧洲专利局检索报告公布后六个月内缴纳指定费和审查费、提起实质审查请求、并回复检索意见(检索意见完全正面时不需要回复),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 PCT进入欧洲:国际申请(PCT申请)进入欧洲专利组织地区阶段(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

通常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 请求书
  • PCT申请文件的英文(或德文、法文)翻译。
  • 如果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对申请文件有修改、并希望以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为基础申请欧洲专利时,申请人还需要另外提供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英文(或德文、法文)翻译

欧洲专利局在进行补充检索之前,会通知申请人有机会修改申请文件、并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作为补充检索的基础。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内容不能超出原始PCT申请文件所披露的范围。在提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请求时,可以明确申明放弃这一权利,以加快申请的处理速度,这样欧洲专利局会直接以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递交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补充检索。 

如果申请没有出现单一性的问题,欧洲专利局检索部门将会出具一份补充检索报告。该报告包含发明的可专利性意见,即对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实质性授权条件(单一性、清楚性、新颖性、创造性等)的详细评述。

收到补充欧洲检索报告后,如果申请人决定继续申请程序,则必须在提示回复补充欧洲检索报告期限的通知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回复检索意见(检索意见完全正面时不需要回复),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欧洲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要求优先权时自最早优先权日)18个月后给予公开。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将在欧洲专利登记薄上登记。登记薄对公众开放,公众也可通过欧洲专利局网站查阅公开的文件。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可获得临时保护,如果申请人希望在某指定国获得临时保护,需要提交所述指定国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译文。

申请经审查可以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通知申请人缴纳授权及公布费,并同时应将授权的权利要求翻译成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然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决定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授权日,即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告的日期。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有可能需要对权利要求或整个专利文件进行翻译,才能在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中生效。在欧洲专利组织的其他国家,如果要求将专利的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翻译成该国官方语言或该国指定的一种语言,则递交翻译的期限一般是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

欧洲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从申请日第三年起,每年需要向欧洲专利局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直到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所在的专利年的年费被缴纳。缴纳年费的期限截止日期为(国际)申请日所在月的月末。之后的年费向欧洲专利生效的各成员国缴纳。

  • 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与统一专利法院 (UPC)

单一专利是由欧洲专利局授予的在所有缔约国范围内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它将是一项单一、不可分割的权利。在目前的27个欧盟国家中,有24个国家同意参与统一专利法院和欧洲单一专利计划。

欧洲单一专利的授权程序及实质授权条件和传统欧洲专利是一样。申请获得授权后,申请人将能够选择所获得的欧洲专利是否应在缔约成员国具有“单一效力”。单一专利请求必须提交给欧洲专利局并在授权日后1个月内提出, 无额外的申请费。

如果希望专利在四个或以上的成员国中生效,单一专利的年费通常更优惠。另外,单一专利的年费也将集中向欧洲专利局缴纳,而无需像传统欧洲专利在授权之后需要分别向各个成员国专利主管机构缴纳。

除此以外,对于欧洲单一专利,在过渡期结束后,将无需再提供额外的翻译文件,这将大大降低翻译成本。过渡期内,若在欧洲专利局使用的程序语言是法语或德语,则还需要提供该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完整英文翻译;若程序语言是英语,则还需要翻译为另一种欧盟官方语言。

直到今天(2022年),专利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执行(例如,对于德国专利,在德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随着统一专利法院的开放(预计在2023年),它将为在所有成员国范围内的欧洲专利(包括新的单一专利在内)相关诉提供一个集中的法庭。

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包括:

  • 因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的实际或威胁迫近的侵权而提起的诉讼及相关辩护答辩,包括涉及许可的反诉
  • 要求确认不侵犯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诉讼
  • 要求签发临时措施、保全措施和临时禁令的诉讼
  • 要求宣告专利无效及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诉讼
  • 要求宣告专利无效及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反诉
  • 等等

过渡期内,如果传统欧洲专利权人(以及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担心专利有因统一专利法院的无效判决而在全部成员国中失效的风险,可以提交“选择退出”(Opt-Out)声明(仅在统一专利法院没有待处理的法律程序时),欧洲专利将继续受国家法律的约束。